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84号
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省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馨,江苏省南京市版权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
负责人:谭谨,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琪,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外星公司)诉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以下简称华润万家南坪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丽霞
审 判 员 黄 键
代理
审判员 彭 浩
代理
审判员 阳 路
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东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