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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86-2号

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彦岐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彦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86-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孙伟,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彦岐,男,汉族,1950年8月13日生,宝鸡市外贸局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彦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彦岐代发工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留其工资收入,扣足2816.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果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扣款,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引社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