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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33号

罗丽兰与季克春、刘冬梅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克春,罗丽兰,刘冬梅,范阿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克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丽兰。

原审

被告:刘冬梅。

原审

被告:范阿翠。

上诉人季克春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24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在上海市金山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莉萍

审判员  李莉红

审判员  钱晓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万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