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3)临刑执字第83号曾向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曾向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向前缴纳罚金款一万元,现被执行人曾向前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03)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曾向前附加刑罚金一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