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002号
原告:周盾,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东霖,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琪,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盾与被告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盾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后8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叡婕
代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