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体仿宋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850号原告庞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超艳 微信公众号“”
庞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体仿宋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850号原告庞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超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