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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850号

庞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庞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850号原告庞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超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