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海口瑞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强,海南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长明,男。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瑞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长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瑞联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长明的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瑞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海口瑞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玥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