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303号
原告:李金英。
被告:胡全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英与被告胡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金英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戴建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