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商初字第1013号
原告:程文俊。
委托代理人:郭建国。
被告:洪鹤峰。
被告:叶少军。
被告:陈军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俊诉被告洪鹤峰、叶少军、陈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文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瑾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叶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