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966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马丰路86号。负责人陈顾兵,行长。被告郭健,男。被告徐美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与被告郭健、徐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琳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冒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