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63号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翠美(特别授权),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1020005222446388,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山东弘运煤业有限公司,收款人郓城昊泰煤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28日,付款行为工行济宁分行营业部,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冰
审判员 马 英
审判员 乔 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秦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