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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609号

朱健与朱佑生、郑彩娥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朱佑生,郑彩娥,朱健,朱波琳,朱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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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佑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彩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健。

委托代理人:姚珍英。

原审

被告:朱波琳。

原审

被告:朱亮亮。

上诉人朱佑生、郑彩娥为与被上诉人朱健、原审被告朱波琳、朱亮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朱佑生、郑彩娥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佑生、郑彩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佑生、郑彩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朱佑生、郑彩娥负担(予以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潘 婷

代理

审判员 常东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项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