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佑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彩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健。
委托代理人:姚珍英。
原审
被告:朱波琳。
原审
被告:朱亮亮。
上诉人朱佑生、郑彩娥为与被上诉人朱健、原审被告朱波琳、朱亮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朱佑生、郑彩娥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佑生、郑彩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佑生、郑彩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朱佑生、郑彩娥负担(予以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潘 婷
代理
审判员 常东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项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