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755号
原告:范晨。
被告:刘根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徐才孝。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晨诉被告刘根海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夏叶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