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被告蒋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上列当事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月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周英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