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813号原告周萍。被告陈永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诉被告陈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亦未向本院申请要求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丁灿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陆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