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162号

郭某与付某甲、付某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某,付某甲,付某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郭某。被告付某甲。被告付某乙。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喻大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海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