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郭某。被告付某甲。被告付某乙。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喻大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海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