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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民初字第1241号

严松标、郎春秋与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松标,郎春秋,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严松标。原告郎春秋。被告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松标、郎春秋与被告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严华应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13年12月2日前提供被告严华准确的送达地址或提供被告严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未按期提供或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松标、郎春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