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07号
原告:黄秀华。
委托代理人:温正搭、郑珍珍。
被告:卢周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华诉被告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秀华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秀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黄秀华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德圣
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
人民陪审员 叶彩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前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