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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07号

黄秀华与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秀华,卢周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07号

原告:黄秀华。

委托代理人:温正搭、郑珍珍。

被告:卢周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华诉被告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秀华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秀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黄秀华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德圣

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

人民陪审员  叶彩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前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