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吴锡辉,男,汉族,住湛江市。被告蔡妃六,男,汉族,住湛江市。
原告吴锡辉诉被告蔡妃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锡辉负担。
审判员 易 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寒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