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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49号

吴锡辉与蔡妃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锡辉,蔡妃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吴锡辉,男,汉族,住湛江市。被告蔡妃六,男,汉族,住湛江市。

原告吴锡辉诉被告蔡妃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锡辉负担。

审判员 易 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寒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