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归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羽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知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