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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1079号

杨龙卫与李密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归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羽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知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