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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501号

陈林宝与孟建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林宝,孟建荣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林宝,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农资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旱西关北一条南区。被执行人孟建荣,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集团白家庄矿后勤处澡堂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建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1065元(包括欠款11000元、执行费65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郝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