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2278号申请执行人王益民,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长胜,组织机构代码:79601166-0。法定代表人王国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益民与被执行人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益民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王益民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227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