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杞行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宏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卢艺华,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股长。被执行人何松林,男,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张礼琴,女,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杞计生征字[2013]第1001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何松林、张礼琴违法生育第二胎,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赵博、赵焕征收社会抚养费各22776元,合计征收45552元,并限其于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杞计生征字[2013]第10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
审 判 长 何世友
审 判 员 孔 方代
审判员 卢志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