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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94号

周守勇与孙方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守勇,孙方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94号

原告:周守勇,男,1970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夏守国,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方哨,男,1973年4月7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勇诉被告孙方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守勇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守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周守勇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严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