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94号
原告:周守勇,男,1970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夏守国,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方哨,男,1973年4月7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勇诉被告孙方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守勇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守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周守勇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严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