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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962号

崔金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96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淮阴市,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蕾、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日至7日期间的每天下午,林晟、唐恬(均已判决)租用本市西湖区华星路3号汉庭酒店内三楼棋牌室303、304房间,雇用被告人崔某布置赌场、接待参赌人员、杜正茂(已判决)抽头、徐新桥(已判决)联系参赌人员,组织20多人用扑克牌以“小九”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累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崔某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崔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林晟、唐恬、杜正茂、徐新桥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吕后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谦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