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504-2号原告汤素珍,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施莲花,女,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素珍与被告施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素珍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素珍以拟查找被告施莲花下落、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汤素珍负担。
审 判 长 方伟明
代理
审判员 洪艺芯
人民陪审员 蔡千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明太附:本案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