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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504-2号

汤素珍与施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福建省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素珍;施莲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504-2号原告汤素珍,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施莲花,女,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素珍与被告施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素珍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素珍以拟查找被告施莲花下落、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汤素珍负担。

审 判 长  方伟明

代理

审判员  洪艺芯

人民陪审员  蔡千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明太附:本案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