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兰民初字第6352号 原告马某,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宋某,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