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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初字第6352号

马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兰民初字第6352号 原告马某,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宋某,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