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54号

郭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郭某。被告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退还给原告郭某财产分割费2,500元。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