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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13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国市支行与谢文杰、党四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国市支行,谢文杰,党四喜,墨树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13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颖奕,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谢文杰。被申请人党四喜。被申请人墨树彪。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国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文杰、党四喜、墨树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跃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吕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