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5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代表人姜孝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勇。被告王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与被告王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力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金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