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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56号

李尚君,秦霞等与李文荣,陈帮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尚君,秦霞,陈帮生,李文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尚君,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管修云,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系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一审被告):秦霞,女,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管修云,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系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帮生,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雄伟,重庆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云友,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

被告:李文荣,男,汉族,1930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管修云,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系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尚君、秦霞与被上诉人陈帮生、一审被告李文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合法民初字第02491号民事判决,李尚君、秦霞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并未足额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向李尚君、秦霞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李尚君、秦霞于2013年11月16日收到前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李盛刚

代理

审判员  康 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