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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732号

郭银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73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银照,男,1967年4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临县,暂住太原市。1993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6月刑满释放。199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8年7月刑满释放。2013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银照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银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郭银照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义井西街化二建门口附近,趁被害人邢某不备扒窃其手推婴儿车车兜内的泰星TX10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5元)。被告人郭银照逃至南上庄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银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银照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身份情况,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银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银照犯罪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银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婕

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

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