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卓,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竹苑广场北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9242777-6。
法定代表人:蔡立彬。
上诉人李景、杨卓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景、杨卓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经核查本院财务,无上诉人的交费记录。作为上诉人李景、杨卓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景、杨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良贵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温宇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