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初字第674号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武淑芬,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现在太原吕顺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亢金礼,祁县古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启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代理人武淑芬、被告马某乙及其代理人亢金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2年4月22日原告生孩子马某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吵闹,每次吵闹被告都是大打出手。结婚两年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每次都动用凶器,伤及原告的身体××和生命安危,致使原告感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9月,原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被告马某乙辩称,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双方正处于磨合期和适应阶段,因琐事发生吵闹是事实,但并非原告所说的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孩子,该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通过沟通克服自身缺点,现该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4日开始共同生活,并于同年10月11日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马某甲于2012年4月22日生儿子马某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3年9月11日原告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马某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本院认为,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应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已生有共同的儿子。共同生活中,双方本应珍惜家庭,互谅互让,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要正确面对,理智解决,而不该因生活上发生一点矛盾,便草率提出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被告对原告多些关心、呵护,双方都为家庭、对方考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定能破镜重圆,重归于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启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段慧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