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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7911号

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松雷双福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7911号申请执行人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小铁营10号。法定代表人曾庆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松雷双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小铁营10号北京松雷温泉商务酒店1、2层。法定代表人孙宇,经理。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松雷双福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3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

一、原告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松雷双福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松雷双福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小铁营十号松雷温泉商务酒店一、二层等计建筑面积共计一千四百七十平方米的房屋全部腾退给原告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被告北京松雷双福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至同年六月十日的房屋租金共计三十一万一千一百一十元;如逾期给付,被告北京松雷双福餐饮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二十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九十元,由被告北京松雷双福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松雷双福餐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丰执字第79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德助理

审判员  刘 婷助理

审判员  常 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邱松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