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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栖民初字第0386号

冯伟诉被告赵学武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冯伟,赵学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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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栖民初字第0386号原告冯伟��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学武,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赵学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伟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撤回对被告赵学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