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栖民初字第0386号原告冯伟��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学武,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赵学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伟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撤回对被告赵学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