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寒执字第239号

徐永亮、李昌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永亮,李昌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徐永亮,1974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李昌进,1969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徐永亮与被执行人李昌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寒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永亮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1)寒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