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北初字第00259号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木栾大道与朝阳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奇,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顺心,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国兴,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菊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