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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567号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与叶永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叶永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5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平。

被执行人:叶永新,农民。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于2013年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共支付给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8508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3年12月3日,被执行人叶永新履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8508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部分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567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伟平

审 判 员 周景根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洪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