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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60号

原告邵秀兰与被告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秀兰,董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60号原告邵秀兰,女,194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董静,女,194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秀兰与被告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秀兰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红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