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商初字第0272号原告无锡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8路(华东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潘志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盘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熊林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林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无锡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双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英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