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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42号

扈景峰与武汉江湖一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扈景峰,武汉江湖一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42号原告扈景峰,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江湖一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扈景峰与被告武汉江湖一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扈景峰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江湖一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扈景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扈景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