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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68号

(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68号上诉人陈菊与被上诉人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军,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新华村4-15号新华园-金厦银座A幢2单元18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陈军与上诉人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陈军、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3日、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军与上诉人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军、上诉人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陈军负担5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铭俊

审 判 员  黄大庆

代理

审判员  陈蔚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章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