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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字第390号

王维良与胡云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维良,胡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王维良,潍坊市寒亭区固堤镇海庙村。被执行人胡云良,潍坊市寒亭区固堤镇大湾口村。申请执行人王维良与被执行人胡云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民终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维良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民终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