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王维良,潍坊市寒亭区固堤镇海庙村。被执行人胡云良,潍坊市寒亭区固堤镇大湾口村。申请执行人王维良与被执行人胡云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民终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维良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民终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