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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字第118号

张磊、刘兰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磊,刘兰奎,孙洪芝,刘文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59年3月13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兰奎,男,汉族,1962年8月4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孙洪芝,女,汉族,1966年3月31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系刘兰奎之妻。被执行人刘文昌,男,汉族,1951年9月8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刘兰奎、孙洪芝、刘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朱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朱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