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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执字第5号

执行人陈裕金、梁功宁与被执行人刘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裕金,梁功宁,刘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陈裕金,男,汉族,现住海南省保亭县三道镇。申请执行人梁功宁,男,汉族,现住海南省保亭县三道镇。被执行人刘链,男,汉族,现住广东省电白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裕金、梁功宁与被执行人刘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保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裕金、梁功宁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陈裕金、梁功宁支付25900元、案件受理费479元,执行费288.5元,三项合计26667.5元。因被执行人梁成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得权益。

三、查封、扣留、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明东

审判员  郭振杰

审判员  陈 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