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宋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宏 更多数据:
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宋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