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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督字第2154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对程学军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程学军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吉农民督字第2154号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

负责人:刘陆柏,主任被申请人程学军,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5000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0.35‰,还款时间为2010年4月10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为证。2014年9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程学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2月30日始至还清时止,按双方约定10.35‰月利率计息,利随本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受理费30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