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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784号

孙庆典与李寿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庆典,李寿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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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1784号原告(反诉被告)孙庆典,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系青岛众得益服装加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生国,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寿珍(曾用名李英),女,1974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山东杜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孙庆典与被告李寿珍(反诉原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2013年9月27日、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庆典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生国,被告李寿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孙庆典诉称,2013年4月6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自己承揽的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的部分服装加工业务交给被告完成,质量标准按照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的要求,每件加工费28元。但是被告在为原告加工JASON140款羽绒服时,因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导致羽绒服出现窜绒等质量问题,且出现短货31件,导致原告被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扣款51555.60元。同时该批羽绒服因被告延期交货,给原告造成逾期违约责任。2013年1月份被告在为原告加工ZAM53380款男单衣时,也出现了缝制质量等问题,原告被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扣款12680.50元。2013年4月20日、2013年5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验货报告,在验货报告中注明了加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改正事宜,被告署名“李英”。2013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除约定原告已支付被告加工费120000.00元,剩余加工费于2013年6月16日算清外,同时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5月29日全数交齐原告JASON140款1529件羽绒服,并保证返修质量,保证出货。但是被告至2013年6月5日才向原告交货,给原告造成逾期损失,产生了发货误期的发货费用。经与被告协商,双方就质量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加工的服装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4236.1元。2、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寿珍答辩及反诉称,一、答辩部分。1、2013年1月孙庆典将青岛邦��纺织加工有限公司ZAM53308款男单衣交给被告加工,被告只做了部分工序,剩余的几道工序孙庆典交给尚晓波完成的。孙庆典确认该批服装的加工费40000元。2013年4月6日,孙庆典将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的男童JASON款羽绒服1529件(有帽子工序)交给被告加工,每件加工费28元,合计42812元。在加工过程中,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的跟单员于2013年4月20日、2013年5月27日向被告提出了书面产品整改意见,被告已经按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双方没有验货报告。2、被告加工的服装没有质量问题。双方无书面合同,对产品质量、交货时间都没有明确约定,孙庆典接受了被告加工的服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也没有提出逾期交货,这证明被告加工的服装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在逾期交货。3、为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同型号服装的还有其他加工点,孙庆典无证据证明被扣款的服装是被告加工的。孙庆典是否被扣款无从核查,即便是真的被扣款,那也是孙庆典与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自由协商处理的结果,是孙庆典自己放弃权利的结果,对被告没有约束力。未经法院判决的协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部分2013年5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孙庆典欠加工费分别是:青岛张智丽棉衣64080元,邦德男单衣40000元,邦德男童HM款20184元,邦德男童款JASON羽绒服44296元、6432元,合计加工费174992元,在此前孙庆典已付120000元,余款在2013年6月16号算清。李寿珍应在5月29日全数交齐1529件JASON款羽绒服和邦德男童HM款4件。李寿珍已经按约定交齐产品。其中邦德男童JASON款羽绒服(有帽子工序)实际交货数为1529件,每件28元,加工费42812元,加工费总计173508元(64080元+40000元+20184元+42812元+6432元)。因此,孙庆典应当付清协议剩余加工费53508元。2013年5月份,李寿珍另外给孙庆典加工羽绒服帽子上的毛毛条234条,每件加工费1.60元,计加工费374.40元。综上,反诉要求孙庆典支付加工费53882.40元,并承担反诉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孙庆典对被告(反诉原告)李寿珍的反诉请求答辩称,原告尚欠被告加工费53882.4元未付,是因被告李寿珍加工的羽绒服存在质量问题,被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扣款53508元。对234条毛毛条的加工费没有异议,但是被告逾期交货,导致货物没有发出去。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告孙庆典将承揽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的2ANM53308款男单衣1672件,交给被告李寿珍加工,单价28元,双方未签订加工合同。后因交货期限所限,原告孙庆典将其中500件单衣���最后几道工序交由他人完成。2013年4月6日,原告孙庆典将承揽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JASON140款羽绒服中的藏青色1529件交给被告李寿珍加工,每件加工费28元,由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的质检员负责质量检验。2012年4月20日的验货报告中记录存在问题8条,1、洗标错位置,10#、14#且羽绒标倒了,要求全部改正。2、里兜、寨兜不平、兜裂口,要求改正。3、拉链上端到顶。4、前门明线不顺,宽窄不一,应为0.1-0.6,要求0.2cm(反面)。5、底边、袖口明线应为2.2cm。6、面拉链兜,兜布未寨在前门上,大货改正。7、纳绒用9#圆头针,用普通双针,不能用链条双针,12#针出绒,不能接受,改正。8、皮标针距应为5针/cm。以上所有问题要求改正,否则造成的所有责任一切后果由加工方负责。“李英”签名确认。2013年5月27日的验货报告中注明存在问题:底边下摆松,量尺寸不合适,6#、8#大了8cm,大货不接受,要求改正。其他型号没有成品,确保5月29日全部下机,保质保量,保证客户30号验货。李英签名确认。2013年5月28日,原告孙庆典(甲方)与被告李寿珍(乙方)签订协议:1、青岛张智丽棉衣1780件×36元=64080元。2、邦德男单衣2ANM53308款40000元。3、邦德男童HM款1392件×14.5元=20184元(乙方有4件未交付甲方)。4、邦德男童JASON140款羽绒服1529件×28元=42812元;268×24=6432元。在此之前甲方已经付给乙方120000元加工费,以上剩余部分在2013年6月16日算清。(乙方在2013年6月10日前协助甲方证实曾给青岛张智丽加工1780件棉衣过程,以便甲方追要张智丽欠甲方加工费。乙方应于2013年5月29日全数交齐于甲方JASON140款1529件羽绒服并保证返修不良,保质出货。)原告孙庆典提交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二份扣款处理决定书,证明因加工服装不合格,被扣除加工费64236.14元。2013年4月6日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2ANM53308服装加工的处理决定:

一、该订单直接发放裁片面料辅料1672件。

二、因缝制不良扣除我公司返修费1672件×5元=8360元。

三、扣除因缝制质量不合格,造成不能出货,按公司规定68.58(原辅料成本)×63件=4320.54元。以上合计金额12680.54元已从2ANM53308款加工费中扣除。2013年6月7日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JASON140款1529件羽绒服处理决定:

一、该订单4个颜色,共计6594件,面辅料发放齐;

二、该单595藏青色1529件,因缝制问题短发31件。扣除92.60元(面辅料成本)×31件=2870.6元;

三、该单藏青色因缝制过程中,纳绒线用12号针造成大量串绒,6#/8#下摆尺寸大了8㎝,部分衣服有针洞,整体缝制做工不良,经协商客人打折25%收购,该损失从缝制工厂加工费扣除,130×25%=32.5元,1498件×32.5元=48685.00���,以上扣款合计:2870.6元+48685元=51555.6元,已从JASON140款加工费中扣除。另因藏青色发墨西哥957件,2013年5月30日发货误期,造成发货费用另议由加工方承担。被告李寿珍对两份处理决定不认可,提交2013年7月25日,自己与孙庆典的通话录音。李寿珍问:客户扣你多少钱?孙庆典称:……一共扣我四千块钱(背装款),光单衣不到16000元。经本院对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徐秀娟调查落实,徐秀娟证实:与孙庆典的服装加工业务从订单到出货由我负责,JASON140款羽绒服共四个颜色6594件,其中藏青色1529件、宝蓝色2466件,在加工过程中存在下摆松,大了8cm,被客户折扣25%,最终结果是整份定单降价5%。现在只扣了孙庆典浪费材料款项8571.6元。因孙庆典尚有其他加工费没有结算清,5%的扣款未最终结算。2ANM53308款夹克,加工质量很差,我公司找了好多人为其返修,每件扣除孙庆典加工费5元。徐秀娟提供了其公司工作人员苏珊与客户凯伦的往来电子邮件,证明被扣款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验货报告2份、外协订单考核标准1份、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2ANM53308(ZAM53308系原告孙庆典书写错误)服装加工的处理决定1份、JASON140款羽绒服处理决定1份、原、被告签订协议1份、羽绒服照片11张,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1份原、被告签订协议1份、本院对徐秀娟的调查笔录1份、苏珊与凯伦往来的电子邮件1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孙庆典与被告李寿珍之间的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寿珍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加工合格的产品,原告孙庆典应当按约定支付加工费。原告孙庆典主张被告李寿珍加��的2ANM53308男单衣存在质量问题,被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扣除加工费12680.5元。因原告孙庆典未提交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的扣款凭证,主张被扣除加工费12680.5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庆典主张被告李寿珍为其加工的JASON140款藏青色羽绒服1529件,质量存在问题,被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扣除加工费51555.6元。原告孙庆典提交青岛邦德纺织有限公司的验货报告二份及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的扣款决定书,证明被告李寿珍在加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6#/8#下摆松、尺寸大了8㎝,被客户打折25%;本院调取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苏珊与客户凯伦的往来的电子邮件及对徐秀娟的调查笔录证明:JASON140款6、8、12码下摆松,尺寸大了8公分,被客户折扣25%,整个订单单价下调5%,重新调整为20.58美元。因孙庆典加工的JASON140款羽绒服被扣款与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的尚未最终结算,原告孙庆典请求被告李寿珍赔偿其损失64236.1元,条件尚不成熟,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寿珍反诉请求原告孙庆典尚欠其加工费53882.4元,双方对欠加工费数额无异议。原告孙庆典称未付加工费的原因是被告李寿珍加工的服装质量不合格,被青岛邦德纺织加工有限公司扣款。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庆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李寿珍加工费53882.4元。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孙庆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6元,邮寄费60元,共计1466元,由原告孙庆典负担。反诉费574元,由原告孙庆典负担。因被告李寿珍已预交,限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同案款一并交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建平

审判员  邱恩元

审判员  徐丛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