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叶彩文,女,1971年9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武,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明,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史建英,女,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告周志平,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韩晓敏,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被告尤春平,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吴江市红运电脑编织厂。负责人陈小明,厂长。被告吴江市诚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春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彩文与被告陈小明、史建英、周志平、韩晓敏、尤春平、吴江市红运电脑编织厂、吴江市诚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彩文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彩文负担。
审判员 吴一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钟 莹 来自: